5.更狭义的法律(法律[戊]),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可惜,制定八二宪法时还没有来得及考虑涉及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如果我们能够真正坚持中共十三大的政治体制改革路线,实现邓小平和胡乔木(更不用说胡耀邦和赵紫阳)的遗愿,宪法序言中将取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提法,整部宪法中将不再保留任何个人的名字,从而迈向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其第二条规定:毛泽东主席是全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是全国全军的最高统帅。看这样子成不成?我记得程世清同志说,地方法院根本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以苏联宪法为母本的。
如果共产党和人民同生死,共患难,那么人民就会自觉自愿地拥护共产党,在选举中投共产党的票。一国三公,适从何在?这样一转换,意思就满拧了。[22]肖蔚云著:《论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63页。
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中,法律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法规范性文件。理解宪法、法律与解释宪法、法律有联系更有区别,其中,理解是解释的认识基础,解释是对理解的一种运用方式。可以被认为是我国宪法的硬性的规定的内容是:《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不包括宪法[40],只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放任各级法院和法官任意援引宪法固然肯定是不行的,但一概不准许援引宪法也不利于宪法的充分实施。
不同的宪法关系主体(从守宪角度看是守宪主体)遵守宪法的方式是不同的,公民等个体与国家机关等公共组织遵守宪法的方式不一样,地位和功能不同的国家机关遵守宪法的方式也有显著差别。应该说,现行宪法与1954年宪法是有很大差别的,1954年宪法架构下法院不能做的事,在现行宪法架构下法院不一定不能做。
基于同样的理由和思路,本文也将宪法实施区分为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两种方式。被宪法称为法律的法规范性文件皆属于宪法第126条所指的法律的构成部分,未被宪法称为法律的法规范性文件则不在这法律的范围内。人们要充分理解法院履行不越权适用宪法的义务的必要性,须对以下情况有所认识。因此,我国学者必须十分小心地将理解宪法、法律与解释宪法、法律区分开来,否则人们将不仅得不到讨论法院、法官解释宪法的空间,也将得不到讨论法院理解宪法的空间。
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完全回避援引宪法的问题是不现实、不可能的。法律适用要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但遵守法律的活动不一定同时是法律适用活动。某种法规范性文件是否事实上可被最高法以其违反法律为由拒不适用其中的相关条款,是人们可据以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的地位的又一重要指标。因为,按我国宪法,法院、即使是最高法,也没有法律解释权,只有法院组织法授予了最高法在审判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解释法律的职权。
从字面上看,宪法这一条只涉及人民法院与法律的关系和法院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关系,但实际上它牵涉的范围比表面上看起来的要广泛得多、复杂得多。根据宪法序言的规定,宪法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根本准则。
不过,宪法学界很快有学者对上述论说表达了异议,认为宪法是法律渊源中的首要渊源,在‘依照法律的解释上不可能完全排斥宪法。按照该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四)对依照法律的认知不确定致使法院处理与宪法的关系进退失据早在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公布了给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为论罪科刑依据的复函》(研字第11298号),认定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这份判决书援引宪法展开论证的文字不够准确精准,但从大处看援引宪法还是必要而适当的。[33]本文之所以主张法院对其所适用的法规范性文件应有权做合宪法律理解,首先是因为合宪法律理解所涉及到的对宪法的理解在性质上属于法院遵守宪法的活动而不是法院适用宪法的活动。考察过法律是否包括宪法的论著是有一些的,现将这方面有代表性的不同论点做简要归纳和评说。[28]Jethro K.Lieberman,A Practical Companion to the Constitution—How the Supreme Court Has Ruled on Issues from Abortion to Zoning,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Ltd.,1999,p.370.[29]韩大元教授写道,宪性推定基本的含义是:任何一个违宪审查机关的权力都是相对的,当特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或进行宪法解释时应考虑审查对象涉及的各种因素,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节制地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减少因违宪判决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震动。而真正的问题又恰恰在于,宪法这一条所指的法律到底是什么,具体由哪些法规范性文件构成。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点应该引起法学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所以,不适用宪法是法院应履行的守宪义务。3.人大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允许法院依照宪法行使审判权。
因为,不言而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的主干部分,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同法律一样,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显然也同样属于法律的范围。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有其与遵守法律的活动区分开来的重要特征。
至于这个区间的下限,则大致上是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和司法解释。法院的合宪法律理解,实际上只能表现为法院(通过法官,下同)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本着遵从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奉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等要求认识、体悟自己选择适用的法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心理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这种结果反映在对法院所依照的法律的有关条款的理解中,这种理解并不直接构成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甚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根本不用语言文字表达、根本不反映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在我国的宪法体制下,法院是由本级人大产生的,须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受产生它的人大监督,因而无权对本级和上级人大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宣告其中违宪的部分无效。因为,按《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即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法律相抵触,也只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不能自行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做不合法宣告。
3.较广义的法律(法律[丙]),不包括宪法,只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38]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军事法规。法院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当然是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但宪法实现其最高法律效力的方式在不同的宪法体制下是不一样的。由于宪法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依照法律自然包含着人民法院要遵循宪法约束的原则。
因为,根据我国宪法文本的上下文,其第126条中的法律不是泛指而是特指,指的是普通的法律,即不包括宪法在内的狭义的法律(至于它的内容结构,将在后文的恰当部分做具体辨析)。对法律的内容构成影响最大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人大制度的理解,尤其是其对法院性质及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理解。
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完全回避对宪法的援引是不恰当、不可能的。在我国最有资格确认宪法本意的,当属当年的制宪机关和后继的修宪和释宪机关即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四)法院以遵从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奉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等多种方式遵守宪法从将宪法实施区分为宪法遵守与宪法适用两种形式后,我们较容易看清这样一个道理:遵从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不仅不是与法院遵守宪法相对立的东西,相反倒是法院遵守宪法的几种主要的方式。但是,若认为《宪法》第126条中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规定中的特定法律也包括宪法,那就值得商榷了。
《宪法》一部分内容和第1章《总纲》中的各个条款,基本上都属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时起价值指引和方向导引作用的纲领或原则。如果法院违反宪法义务越权适用宪法,刻意做依照宪法裁判案件的尝试,其结果只能是两个,非此即彼:要么空耗宝贵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到头来一事无成,像最高法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那样其兴也勃、其亡也忽。
几乎在所有严格地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国家的历史上,都有过制宪者写入宪法文本的词语当初在含义上没有疑问、未予严格界定,而许多年后出现争议,从而不得不对宪法有关条文进行解释甚至修改的情况。[12]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5页。
或许,最高法按《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有关法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是法院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实施的最直接表现。……回家休息,料理家务和个人生活,合乎常理,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应予以尊重。